肿瘤医疗设备未处置导致环境污染风险,法院:应承担连带责任

肿瘤医疗设备未处置导致环境污染风险,法院:应承担连带责任

hyde025 2025-05-28 装修禁忌 1 次浏览 0个评论

针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最高法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给出裁判规则。

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第46批共5件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本批指导性案例均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涵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治放射性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尾矿库污染,严惩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等不同类型,以此明确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裁判规则、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相关审查规则、跨行政区划案件相关程序规则等。

其中,指导性案例“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通过及时采取禁止令、先予执行等措施并明确:民事主体未履行相应义务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应就消除危险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显示,2005年5月,山东省济南某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某人民医院)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作设立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肿瘤医院)。2008年12月,某肿瘤医院从国外引进伽马刀医疗设备一套,并于2010年7月19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2013年,某人民医院与山东省济南市九某医院(以下简称九某医院)签订《医疗设备租借协议书》,约定将案涉医疗设备租借给九某医院,租借期为五年。2016年7月27日,九某医院与某人民医院签订《医疗设备租借协议书终止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自2016年7月31日起提前终止履行医疗设备租借协议,协议终止后2个月内某人民医院将案涉医疗设备搬离。

肿瘤医疗设备未处置导致环境污染风险,法院:应承担连带责任

合作期间,某人民医院未依约办理相关设备的使用、环评、防护等相关许可证件,九某医院也未办理相关许可证件。九某医院向某人民医院支付收益分成款人民币1982533.10元。合作终止后,各方当事人均未对案涉医疗设备进行依法处置,一直闲置于九某医院处。某肿瘤医院已停业多年,无力承担处置费用,且与实际使用人某人民医院、九某医院就处置责任承担产生纷争,导致案涉医疗设备未能依法处置,存在环境污染风险。

2021年12月,山东省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将上述案件线索移送给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案涉医疗设备未及时依法处置,造成环境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2年5月30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肿瘤医院、某人民医院、九某医院承担案涉医疗设备处置费用290万元,某肿瘤医院履行办理处置手续义务。

因当地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受理后,为防止案涉医疗设备处置不当产生污染,依法作出生态环境保护禁止令,责令某肿瘤医院、某人民医院、九某医院未经法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准许,不得擅自处置案涉医疗设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一、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某人民医院、山东省济南市九某医院共同支付案涉医疗设备处置费用290万元;二、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办理处置手续义务。宣判后,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九某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案涉医疗设备处置费用,先予执行到位山东省济南某人民医院290万元。该款项全部用于案涉设备退役处置,在案件审结前依法处置完毕,消除了环境污染风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即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办理处置手续义务;变更第一项,明确为: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某人民医院、山东省济南市九某医院连带承担案涉医疗设备处置费用290万元。

最高法表示,本案中,某肿瘤医院、某人民医院、九某医院未履行风险管控义务,每一个侵权行为都足以导致环境污染危险的发生,应当依据民法典上述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基于案涉医疗设备风险的危害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并在二审审理中裁定先予执行处置费用,及时消除了环境污染风险。

转载请注明来自夏犹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文标题:《肿瘤医疗设备未处置导致环境污染风险,法院:应承担连带责任》

每一天,每一秒,你所做的决定都会改变你的人生!

发表评论

快捷回复: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1人围观)参与讨论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